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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40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29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40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民组邻居,2002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有村民组长王某甲、被告女儿魏某甲当场见证。协议约定:原告的三亩半地由被告耕种(承包),承包费每年500元,被告2007年交后,就再未给付,原告想到都是邻居,只是见面问问,但在2014年2月12日被告趁我在外边坡地无人时将我暴打一顿,还扬言随便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偿还承包费3500元或解除承包合同。
被告辩称:我每年都是先交钱后用地,因为农村里给个小钱全都是不打条,我没欠过他承包费,他说的他要承包费时我打他了,不是事实,那天我都不在家。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魏某某承包王某某责任地的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被告)承包甲方(原告)土地三亩半(五块),定期二十年(从2002年10月1日—2011年10月1日),到期收回。第二条约定乙方每年交土地承包费伍佰元整给甲方,并每年初予先交费后生效,不交收回土地承包,其它税费由甲方负担。之后被告开始耕种以上土地,并支付土地承包费,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交土地承包费至2007年,之后未再交纳,而被告辩称其已交至2014年,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依照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被告魏某某经营、收益,被告虽辩称其已将土地承包费用交至2014年,但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及时给付,之后原合同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某某土地承包费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