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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国红诉胡国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嵇某某,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 原告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嵇某某,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
原告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正刚和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我在广东深圳打工时与我前夫李某某相识后结婚,婚后于200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甲,前夫李某某于2007年7月因病去世。2008年8月经人介绍我与现任丈夫胡某某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胡安博。婚后我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相互生气、吵闹,致使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至今没有任何联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我负担小孩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不准予原告嵇某某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结婚,原告属于再婚。婚后被告外出务工,由于夫妻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薄。原告在工地认识了已有家室的包工头岳锁,岳锁趁机以恩惠引诱并达到非法姘居。婚后几年来种地收入和我在外打工的钱都在原告手中,共计八万元。我们婚后感情很好,以孩子为重,被告愿意不计前嫌和原告重新开始家庭生活。希望法院不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并归还原告带走的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8月相识,并确立为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胡安博。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玉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