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刘莉,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莉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退回原告刘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法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