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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莉诉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刘莉,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刘莉,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莉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退回原告刘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法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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