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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喜连诉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29号 原告颜喜连,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29号

原告颜喜连,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颜喜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回原告颜喜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立法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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