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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武某甲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申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刑某某犯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7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玉霞,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虞城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虞城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刑某某,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医药经销商,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第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玉霞、被告人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武某甲以55,845元的价格购进武某乙(另案处理)销售的假药六味地黄丸、舒筋定痛丸、神力筋骨胶囊、木瓜蝮蛇胶囊、喘除根胶囊、状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假药共计50箱。其中销售给被告人贺某某假药肠胃舒康胶囊100盒,得款650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假药肠胃舒康20盒、六味地黄丸20盒、舒筋定痛丸40盒、神力筋骨胶囊20盒、木瓜蝮蛇胶囊20盒、喘除根胶囊20盒、壮腰补肾丸30盒、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20盒,共计190盒,得款1,455元。此外还销售给李旭(身份不清)部分假药。
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申某某以29,300元的价格购进武某乙销售的假药华佗筋骨宁和蚁王骨康,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刑某某蚁王骨康、华佗筋骨宁共50盒,得款350元;销售给睢阳区李口镇康宾大药房50盒华佗筋骨宁,销售价值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申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胶囊200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1,455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武某甲销售的假药六味地黄丸20盒、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20盒、木瓜蝮蛇胶囊20盒、壮腰补肾丸30盒、喘除根胶囊20盒、肠胃舒康胶囊20盒、神力筋骨胶囊20盒、舒筋定痛丸40盒。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共计销售46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上述药品共计144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以650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武某甲销售的假药肠胃舒康胶囊100盒,在其经营的“沙集零销售药店”共计销售84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贺某某处扣押肠胃舒康胶囊16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刑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申某某销售的假药华佗筋骨宁、蚁王骨康共计50盒,在其经营的“诚心堂大药房”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刑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6盒。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出示了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薛某某等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武某甲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甲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平时遵纪守法,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中有残疾母亲,两个幼子,请求对武某甲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武某甲以55,845元的价格购进武某乙(另案处理)销售的假药六味地黄丸、舒筋定痛丸、神力筋骨胶囊、木瓜蝮蛇胶囊、喘除根胶囊、状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假药共计50箱。其中销售给被告人贺某某假药肠胃舒康胶囊100盒,得款650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假药肠胃舒康20盒、六味地黄丸20盒、舒筋定痛丸40盒、神力筋骨胶囊20盒、木瓜蝮蛇胶囊20盒、喘除根胶囊20盒、壮腰补肾丸30盒、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20盒,共计190盒,得款1,455元。此外还销售给李旭(身份不清)部分假药。
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申某某以29,300元的价格购进武某乙销售的假药华佗筋骨宁和蚁王骨康,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刑某某蚁王骨康、华佗筋骨宁共50盒,得款350元;销售给睢阳区李口镇康宾大药房50盒华佗筋骨宁,销售价值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申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胶囊200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以1,455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武某甲销售的假药六味地黄丸20盒、京都念慈堂密炼川贝枇杷膏20盒、木瓜蝮蛇胶囊20盒、壮腰补肾丸30盒、喘除根胶囊20盒、肠胃舒康胶囊20盒、神力筋骨胶囊20盒、舒筋定痛丸40盒。在其经营的大药房共计销售46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上述药品共计144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以650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武某甲销售的假药肠胃舒康胶囊100盒,在其经营的“沙集零销售药店”共计销售84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贺某某处扣押肠胃舒康胶囊16盒。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刑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购进被告人申某某销售的假药华佗筋骨宁、蚁王骨康共计50盒,在其经营的“诚心堂大药房”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刑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6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从申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胶囊200盒,每盒两百粒;豫鑫物流单一张。
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六味地黄丸15盒,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14盒,木瓜蝮蛇胶囊16盒,壮腰补肾丸21盒,喘除根胶囊16盒,肠胃舒康17盒,神力筋骨胶囊14盒,舒筋定痛丸31盒。
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从贺某某处扣押肠胃舒康16瓶。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从刑某某处扣押华佗筋骨宁6盒。
2、武某乙给武某甲发货汇总表证明:发货人张某乙从洛阳关林豫鑫物流发货给商丘武某甲,共计30次50件,代收货款55,845元。发货时间从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18日。
3、武某乙给申某某发货汇总表证明:发货人张某乙从洛阳关林豫鑫物流发货给万泰,共计26次29件,代收货款29,300元。发货时间从2012年12月23日至2014年2月9日。
4、武某乙销售给武某甲的蚁王骨康、壮腰补肾丸、六味地黄丸、舒筋定痛丸、神力筋骨胶囊、肠胃舒康胶囊、喘除根胶囊、喘必治胶囊、京都念慈堂蜜炼枇杷膏、木瓜蝮蛇胶囊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照片。武某甲销售给贺某某的肠胃舒康胶囊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照片,销售给张某甲的舒筋定痛丸、神力筋骨胶囊、肠胃舒康胶囊、喘除根胶囊、壮腰补肾丸、木瓜蝮蛇胶囊、六味地黄丸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照片。
武某乙销售给申某某的蚁王骨康和华佗筋骨宁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照片。
5、快递物流单证明:武某甲通过中铁龙物流公司发给山东省郸城李旭(未查找清此人)的蚁王骨康、肠胃舒康、喘必治胶囊、木瓜蝮蛇胶囊的物流单,共计七张。
6、商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豫鑫物流单、货物照片证明:从豫鑫物流扣押的货物蚁王骨康的说明书、包装盒、防伪标识,华佗筋骨宁的说明书、包装盒、防伪标识。
7、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标示贵州兴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华佗筋骨宁、贵州八福医药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蚁王骨康、西藏万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力筋骨胶囊、贵州省海洋生物制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喘除根、河北邯郸永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肠胃舒康胶囊、郑州药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蝮蛇胶囊、上海康鑫源药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念慈堂蜜炼枇杷膏、贵州博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仲景六味地黄软胶丸、香港九芝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味地黄丸、贵州博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壮腰补肾丸、贵州八福医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定痛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均为假药。
其中蚁王骨康、华佗筋骨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经检验为假药。神力筋骨胶囊、喘除根、木瓜蝮蛇胶囊、六味地黄丸、舒筋定痛丸、壮腰补肾丸、肠胃舒康胶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经检验按假药论处。
8、商丘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案情通报,2014年1月15日,商丘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丘师范200米路西一物流公司发现标示贵州兴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华佗筋骨宁胶囊和标示贵州八福医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蚁王骨康,该两种产品在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印有治疗疾病的内容。经商丘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华佗筋骨宁胶囊非法添加有双氯芬酸钠、对乙酰氨基酚和地塞米松等化学药成分,蚁王骨康非法添加有对乙酰氨基酚、吡罗昔康、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和地塞米松等化学药成分,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经查询物流发货单,上述2种产品的购货人为申某某,发货人为张某乙,发货地为关林。遂将该案移送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公安机关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16日接到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情通报及假药检验报告后,迅速立案侦查。2014年2月12日,申某某到物流公司提取购买的假药时被当场抓获,同日将销售申某某假药的刑某某抓获。经侦查得知,申某某购买的假药是通过洛阳关林一个叫武某乙的人发来的,2014年2月19日将武某乙、武某丙抓获。经武某乙提供,于2014年3月11日将购买假药的武某甲抓获,同时还将销售武某甲假药的张某甲、贺某某等人抓获。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货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
11、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通过电话号码(武某甲电话)查出来的存单(中铁龙物流公司存单,七张)这七张都是从我们公司出去的货物的存单。这七张存单单子上的经办人是我。发货人在我们这发过几次货,具体叫啥不知道。她发的都是成箱的,有的写药,有的写食品,发到菏泽郓城的,我们给收货人联系,收获人来取。发货人是个女的,收货人我没见过,因为我们送货的车多,司机也多,都记不清楚,打电话就知道是个男的。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和申某某认识,一年前一天,在百川医药公司见到申某某,申某某对其说,现在批发药,让卖申的药,其同意了,让申某某给其送药。后销售过申某某的华佗筋骨宁,不知道是假药。问申某某要药品批号等手续,申某某一直说有手续,但一直没给,这样其就来举报了。
13、证人武某丙供述与辩解,2013年过春节后,到其哥武某乙保健品店帮忙,在洛阳的“民康保健”店。武某乙叫其和其嫂子张某丙负责“民康保健”的经营,其还负责从仓库运送药品,以及往外配药品、粘纸箱、发药品,有时还去物流,给客户发货还有仓库的看管等工作。武某乙负责购买药品。需要药品的客户直接给武某乙联系,武某乙再给其或其嫂子联系给客户发药,其配好货从物流给客户发货。“民生保健”销售的有华佗筋骨宁、乌蛇木瓜胶囊(牙痛舒)、颈肩腰腿疼、蚁王骨康、喘必治胶囊、壮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六味地黄丸、肺康宁胶囊等等很多药品。通过天地华宇物流、豫鑫物流等等物流公司发货。姓名写的有武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写张某乙这个名字武某乙特意安排这样写的。经营的每个品种都能治疗病,治疗效果也非常好。这些都是食字批号,食字批号就是保健品,但都是按药品卖的。药品销到河南的郑州、商丘、辉县等地了。商丘的客户武某甲、万泰等,客户有用的是真名,也有的是假名。发货时发货单上写的都是这些名字,但手机是真的。物流单上发货人绝大部分写的是张某乙的名字,手机号写的是武某乙的。也有部分物流单上发货人写的是武某乙的名字。
14、被告人武某甲供述,2012年3月份,在郑州药交会上认识张某乙,从那时起开始购买张某乙的药品,在郑州见过张某乙。给其发药品时都是通过豫鑫物流公司发的,在发货单上留的都是张某乙这个名字。销售武某乙的假药有:蚁王骨康、喘必治胶囊、肠胃舒康胶囊、六味地黄丸、舒筋定痛丸、神力筋骨胶囊、木瓜蝮蛇胶囊、喘除根胶囊、壮腰补肾丸、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药盒子上标的都有厂家。武某乙通过豫鑫物流给其发货汇总表显示50箱,总价值55,845元,汇总表时间是2012年12月5日后的发货情况,之前可能还有25箱。购买张某乙的药品,货款都是物流代收。购买张某乙假药大部分转卖给山东菏泽郓城一个叫李旭的人了,自己销售大概有15箱左右。卖给的还有虞城县沙集乡的贺某某,黄冢乡的张某甲。
销售给贺某某一种假药肠胃舒康胶囊。从2013年共销售给贺某某的肠胃舒康胶囊100盒,每瓶6.5元,共计650元。销售给张某甲的假药有肠胃舒康20盒140元、六味地黄丸20盒160元、舒筋定痛丸40盒320元、神力筋骨胶囊20盒140元、木瓜蝮蛇胶囊20盒140元、喘除根胶囊20盒160元、壮腰补肾丸30盒255元、京都念慈堂蜜炼川贝枇杷膏20盒140元。共计190盒,总价格1,455元。
15、被告人申某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农历正月初10在内蒙古药交会上认识武某乙,代理武某乙药品时,武某乙给过其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证,现在找不到了。武某乙卖给其的假药有:蚁王骨康、华佗筋骨宁。当时武某乙告诉其是以厂家招商的名义,自己私自生产的假药。武某乙都是通过洛阳关林豫鑫物流给其发货,发货人写的是张某乙,收货人万泰是其名字。总共进武某乙的华佗筋骨宁、蚁王骨康共计29件,每件200盒,每件1,000元,共计29,300元,这些药卖到大药房了,有毛堌堆乡诚心大药房刑某某,路河乡集上的一个大药房,还有柘城县、民权县等,记不住大药房的地方了。销售时知道是保健品,保健品应该没有治疗疗效的,药品才有治疗疗效,其销售的蚁王骨康和华佗筋骨宁胶囊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都标有疗效。
1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武某甲2013年11月底到其药店推销保健品,推销的有六味地黄丸、肠胃舒康、舒筋定痛丸、鹿骨丸胶原、神力筋骨胶囊、木瓜、六味地黄、木瓜蛇腹胶囊、喘除根胶囊、状腰补肾、喘除根、蜜炼川贝枇杷膏、哮喘灵胶囊等。开始其没要,后来有街上的邻居拿着药盒子找这些药,后武某甲再来其就要了点,开始卖。这些假药进了两次,蜜炼川贝枇杷膏进20盒140元,卖6盒,六味地黄丸进20盒160元,卖5盒,木瓜蛇腹胶囊进20盒140元,卖4盒,壮腰补肾丸进30盒255元,卖9盒,喘除根胶囊进20盒160元,卖4盒,肠胃舒康进20盒140元,卖3盒,神力筋骨胶囊进20盒140元,卖6盒,舒筋定痛丸进40盒320元,卖9盒。上述药品总共进190盒,购买价1,455元,卖46盒,441元。剩下的都被查扣了。
17、被告人贺某某供述与辩解,肠胃舒胶囊是武某甲开车给其送的,共五次要了100盒,每瓶6.5元,共计650元。在其开的“沙集零售药店”往外卖了,9元一瓶卖的。肠胃舒康胶囊是食字批号的,按药品卖的。因为盒子上都写着治疗疗效的,治疗效果也非常好,再说武某甲也是这样给其说的,按药品卖治疗效果好。
18、被告人刑某某供述与辩解,其在睢阳区毛堌堆街上经营药房,2013年7、8月份,申某某到其药房推销蚁王骨康,当时申某某放店里大概是5盒蚁王骨康药,每盒7元。后来又先后通过客车给其发来了大概三四十盒,每盒7元,药钱通过客车给申某某带过去了。大概在2013年12月份,申某某打电话让其推销华佗筋骨宁胶囊,并发给其10盒华佗筋骨宁胶囊,每盒也是7元,都被商丘市药监局的扣押了。这两种药总共购买有50盒,价值350元。每盒往外卖14元,但我没有卖掉。申某某推销蚁王骨康药和华佗筋骨宁胶囊药时没有提供生产这种药和销售这样药的有关手续和证明。申某某销售这两种药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不清楚。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明知系仅有国家食字批号,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标有适应症、疗效的保健品,以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武某甲、申某某销售假药数量较多,价值较大,依法不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申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禁止被告人张某甲、贺某某、刑某某一年内从事药品经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春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