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0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豫N-18608号瑞沃牌货车由东向西从奥林水泥厂出来入商柘路向北右转弯时,轧在出事故后倒在路上的金某某的头部后,驾车逃逸,致使金某某当场死亡。经依法认定,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娄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刁某某无犯罪前科,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豫N-18608号瑞沃牌货车由东向西从奥林水泥厂出来入商柘路向北右转弯时,轧在出事故后倒在路上的金某某的头部后,驾车逃逸,致使金某某当场死亡。经依法认定,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被害人家属收到款后,对被告人刁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刁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3日。 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害人身份证信息证实,该被告人刁某某系有证驾驶,被害人金某某出生于1969年5月28日。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3日28分事故处理大队接警后对此案展开侦查。2014年4月24日19时,找到豫N-18608车主刁某某,将其带回事故处理大队。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刁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5日刁某某被商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至2014年5月10日。 6、商丘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证实,刁某某车尾部提取可疑斑迹、车轮上方提取可疑斑迹检出的DNA均来源于死者金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7、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证实,事故现场具体情况。 9、电子U盘(一个)证实,被害人金某某头部,被刁某某碾轧的经过。 10、证人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3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刁某某在商丘奥林水泥厂拉一车水泥回夏邑,其在副驾驶位上坐着玩手机,从厂里出来后上路右转往北去,往北走了没多远刁某某说让其开,怕有查车的,在车上没下车直接就换了座位往北去了,过了几个红绿灯往南右转弯,其想让刁某某开,刁某某说害怕,可能碰住人了,说车前有辆自行车,也没有听到什么响声,然后其和刁某某开车就回夏邑了。 11、证人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4日下午5点多钟,刁某某的父亲和刁某某的弟弟到其家说刁某某开车出事了让娄某甲顶替刁某某,说出事时车是娄某甲开的,其一听是这事就没有同意。 12、被告人刁某某供述证实,其有“C1”驾驶证。2014年4月23日23时40分左右,其驾驶豫N-18608号瑞沃货车在商丘奥林水泥厂装完水泥后从厂里出来右转弯入商柘路往北,往北走了大约有一公里后,其让同车的娄某甲开车,后娄某甲一直开车回到夏邑济阳。车是其的,去年买别人的旧车,车户口是别人的。 被告人刁某某当庭供述在出事故时地点轧住了。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春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