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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货车司机,住商丘市睢阳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0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货车司机,住商丘市睢阳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王某甲的亚洲汽车快修店,无故用脚跺开亚洲汽车快修店的大门,打砸屋内物品,将在店内居住的王某甲母亲夏某某打伤后冲向夏某某3岁的孙子王某乙,夏某某将王某乙抱起来后,李某甲拽着夏某某抱着的孙子王某乙的脚扬言要将王某乙摔死,在夏某某抱着孙子躲开后又继续打砸,砸毁亚洲汽车快修店门口停放的两辆汽车玻璃,后经依法鉴定李某甲毁损的所有物品共计价值7,350元,夏某某肢体挫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甲、夏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行至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王某甲的亚洲汽车快修店,无故用脚跺开亚洲汽车快修店的大门,打砸屋内物品,将在店内居住的王某甲母亲夏某某打伤,夏某某将其三岁的孙子王某乙抱起来后,李某甲拽着王某乙的脚扬言要将王某乙摔死,在夏某某抱着孙子躲开后又继续打砸,砸毁亚洲汽车快修店门口停放的两辆汽车玻璃。后经依法鉴定李某甲毁损的所有物品共计价值7,350元,夏某某肢体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夏某某陈述,2014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其和孙子王某乙在其家中屋内睡觉,听到有人跺大门,拉开灯看到有人跺开大门进其家院子中,乱砸东西,嘴里还骂着。其就赶紧喊其在楼上住的儿子王某甲,这个男子跺开其住的屋门,砸桌子上的东西及窗户玻璃,朝其脸上打了一拳,并朝其头上捶两拳,其抱起孙子往外跑,这个男子抓住其孙子的腿,骂着说要摔死其孙子,其抱着孙子挣开后藏其家院子北边了。这个男子把屋里的三轮车掀翻,把电表也扯断了。其儿子拿着手电下楼,这个男子出去后,其还听到砸汽车玻璃的声音。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同夏某某陈述情况吻合,并证实,当时在二楼休息,听到有人砸门,又听到家里东西被砸碎的声音及其儿子的哭声,其母亲喊其报警,其打报警电话后,家里忽然停电了。其找到手电筒就下楼,听到一个男的骂着往外走,其推电闸,电线被扯断了,屋里被砸的乱糟糟的。其走到门口时,那个男的正在砸其停在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砸后要走,其过去拦住那个男的了,警察也到了。
3、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那天夜里1时许其听到有人跺王某甲家的汽车修理部大门,过一会听到王某甲家有人骂,还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就赶紧出来了。看到王某甲家里出来个男的,从地上捡个东西,把王某甲家门口的两辆车玻璃砸了,后王某甲出来把这个人拦住了。王某甲母亲眼睛被人打肿了,那个男的手冒血了。
4、证人李某乙(系被害人王某甲妻子)证言证实情况同上述被害人陈述情况吻合。
5、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夜里10时许,其丈夫李某甲酒后同谢亚男去坞墙镇KTV唱歌,到24时40分许KTV关门,李某甲自己骑摩托车走没多远,就歪倒路边了,其扶起李某甲,李还要去KTV,其阻拦李把其推倒,并把前来的谢亚男也推倒。李某甲开始打其,其躲了起来。后其家里人过来,找到李某甲时,他已经在亚洲汽车修理部了,还把人家的东西砸了。其到时,李某甲手上、身上都是血,王某甲母亲说李某甲朝她脸上打了一拳。
6、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7日1时21分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亚洲汽车快修店,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带至公安机关。
7、被害人王某甲汽车快修店被砸现场照片、被害人夏某某伤情照片及被告人损伤照片。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汽车快修店被砸坏的物品,共计价值7,350元。
9、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夏某某肢体挫伤构成轻微伤。
10、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李某甲的任何责任。
1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8月26日22时许,其和妻子孟某某及谢亚男到坞墙镇加勒比KTV唱歌,喝酒喝到24时许离开。其带妻子孟某某骑摩托车回家,刚上105国道摩托车歪了,其和孟某某吵起来了,谢亚男回家了。当时喝多了,不知怎么跑到亚洲汽车修理门市部了,后来的事记不得了,记得把修理部门口的车玻璃砸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任意打砸、毁损他人物品,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朱国强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春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