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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祥其诉被告刘明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299号 原告张祥其,(又名张祥奇),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明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299号
原告张祥其,(又名张祥奇),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明东,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祥其诉被告刘明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祥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祥其诉称,自2012年原告跟着被告刘明东打工,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5800元没有支付。有张殿良、张殿立、李允现等可以作证,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只有依靠法院解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5800元。
被告刘明东没有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刘明东书写的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25300元,现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我方工资,应当依法支付。2、证人张殿良的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刘明东欠原告工资款,支付了一部分,下欠的没有支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的事实。
被告刘明东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因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的证据经合议庭审查后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自2012年春,原告张祥其给被告在北京的工地打工干活。被告刘明东支付了部分工资,两次打条欠原告工资款合计25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祥其在被告刘明东的工地务工,被告应依法按约支付劳务费,被告在出具了欠条后,没有按约支付劳务费,也应在原告催要时依法支付,被告刘明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张祥其劳务费253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刘明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