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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盼盼与被告马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36号 原告王盼盼,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慧慧,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马亚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36号
原告王盼盼,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慧慧,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马亚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盼盼与被告马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盼盼委托代理人王慧慧、被告马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盼盼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被告马亚伟辩称,被告与原告原是夫妻关系,离婚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属实,借条上也是被告签字,但该笔借款已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已经将借款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辩称已经偿还,但没有提交证据,原告也不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1日,被告马亚伟向原告王盼盼借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打有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对此借款,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责任,被告辩称对该笔借款已偿还,无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盼盼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亚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宗华
审判员  杨 梅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