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648号 原告田彩霞,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长安,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法定代表人刘长安,董事长。 被告高学武,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彩霞与被告刘长安、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高学武、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安、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滑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侦查,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刘长安、高学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现已进入公诉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田彩霞与被告刘长安、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高学武、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滑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刘长安、高学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现已进入公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田彩霞的起诉,移送滑县人民检察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彩霞的起诉,本案移送滑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计7520元退还给原告田彩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游俊岭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