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2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