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240号 原告闫俊平,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谷牛,男,汉族,1952年10月29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闫俊平诉被告谷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建造房屋,被告全包工,现已经交工一个月,但房屋漏雨非常严重,无法居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帮忙修复房屋,但被告拒不给修,经乡司法所调解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包工包料修复原告房屋直至能使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俊平起诉谷牛,要求被告谷牛修复房屋直到能使用,该请求并不明确,在法庭向其释名后,原告亦不同意变更,应视为原告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该案不应受理,现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俊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安生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