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385号 原告郝亚林,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施红艳,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郝亚林与被告施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于2014年9月2日对商丘市梁园区大志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被告施红艳因帮助非法吸收存款,被公安机关批准刑拘在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该案应驳回原告郝亚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郝亚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6元,退回原告郝亚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邵悦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