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55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