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成才(又名李天成),男。 委托代理人冯铁柱、尤德广,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东,男。 被告田玉全,男。 被告赵洁(又名赵新亚),女。 原告李成才诉被告张士东、田玉全、赵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以原告李成才提供地址向被告张士东、田玉全、赵洁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成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给原告李成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