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金初字第1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 被告张晓科,男。 被告李文英,女。 被告张天曾,男。 被告郭建永,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张晓科、李文英、张天曾、郭建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以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张晓科、李文英、张天曾、郭建永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旗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潘长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