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民一金初字第225号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丽,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赞权,该社职工。 被告郭世民,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彭慢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郭永坤,男,1970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建水鱼,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灵宝信用联社)与被告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宝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赞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宝信用联社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郭世民、彭慢风从我社贷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507‰,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被告郭永坤、建水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逾期借款罚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期间被告偿还了2013年9月28日前利息,本金30万元及以后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现要求判令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郭永坤、建水鱼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缺席未答辩。 原告灵宝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贷款申请、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据,证明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借款事实及还款情况。 2、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以此证明被告彭慢风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合同及担保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以此证明被告郭永坤、建水鱼为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借款提供担保。 被告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缺席未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郭世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郭世民从原告处贷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507‰,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2日,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逾期借款罚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被告郭世民之妻彭慢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用家庭共有财产为郭世民贷款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郭永坤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郭世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之前2012年11月20日,被告郭永坤之妻建水鱼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人家庭财产共有人承诺书,用家庭共有财产为郭世民贷款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分多次偿还了2013年9月28日以前的利息。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能按时偿还本金30万元及9月29日以后利息而引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郭世民、彭慢风、郭永坤、建水鱼缺席未到庭,致使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世民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郭世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但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郭世民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未按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彭慢风与被告郭世民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其承诺用家庭共有财产为郭世民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永坤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郭世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建水鱼与被告郭永坤系夫妻关系,其亦承诺用家庭共有财产为郭世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均应对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世民、彭慢风偿还原告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14.2605‰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郭永坤、建水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8770元,由被告郭世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华 审 判 员 陈志刚 代理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磊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