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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员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员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余某某,2006年12月29日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加之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承担家庭义务,对原告母女生活不管不问,致双方夫妻关系无法维持。2011年6月17日被告以打工为由私自离家出走,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此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合理分割。

因被告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员某某后,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一册,拟证明原、被告及孩子身份情况;2、结婚证、育龄人口婚育信息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原告未孕的情况。3陕县西张村镇水淆村民委员会、刘某甲、刘某乙证明材料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员某某在公告送达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因被告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举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余某某,现年10岁,2006年12月29日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6月17日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用手机和被告联系,才知被告没有音讯,之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但被告一直下落不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共同财产有:25吋彩色电视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在原告处),位于陕县西张村镇水淆村四组三间平房带院墙一所宅院。原被告婚后未有共同债权债务。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珍惜婚姻生活,和睦相处,共同搞好其家庭生产生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不和,尤其是被告以打工为由私自离家出走长达三年之久,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生育女孩余某某,现年10岁,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实,待被告出现后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员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生育女孩余某某现年10岁,暂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员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原告刘某某抚养孩子期间,被告员某某有探视的权利,原告刘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亚红

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

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琳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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