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生于1962年2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235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生于1962年2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崔金春,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陕县。

委托代理人李战,男,汉族,干部,生于1944年9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三门峡市老年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推荐的代理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登记结婚,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原告常年在外工作,被告在原籍生活,双方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随着两个女儿的先后出生,原告把主要精力用在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上,无暇顾及自己的婚姻。近年来,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双方经济上各自独立,生活上互不照顾,最后发展到签离婚协议书,被告到原告单位大打出手等,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答辩:原、被告婚前恋爱5年,相互了解后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家庭幸福和睦。原告在外工作,被告大力支持,从不拖后腿,农忙季节,原告工作忙很少回家,地里的小麦、玉米等家务活均有被告操持。2007年2月,原告不慎摔倒致腿骨折,住院三个月,出院后又休息三个月,全是被告为他端屎端尿,精心伺候半年多。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原、被告家庭和睦团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踏实苦干,勤劳致富,共同生活期间,在原籍建造宅院一所;在陕县温塘“闻香苑”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有共同存款12000元。后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4年8月15日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八年之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勤劳苦干,培养了一对优秀的大学生女儿。共同在原籍建造宅院一所;在陕县温塘“闻香苑”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矛盾不断加大,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正

代审 判员  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  冯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卫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