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源民四初字第209号 原告林东营,男,49岁。 被告张新梅,女,50岁。 本院在受理林东营诉张新梅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新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张新梅有证据证实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新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红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梦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