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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保申诉被告曹丙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57号 原告:岳保申,男。 被告:曹丙炎,男。 原告岳保申诉被告曹丙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保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丙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城初字第257号
原告:岳保申,男。
被告:曹丙炎,男。
原告岳保申诉被告曹丙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保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丙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保申诉称:1997年3月27日,被告曹丙炎以和他人合伙做生意缺钱为由,请求原告为其筹措资金2万元,并约定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原告多方筹款2万元之后借给被告曹丙炎,曹丙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曹丙炎曾支付利息5000元,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曹丙炎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偿还。现要求被告曹丙炎支付2万元本金及利息。
被告曹丙炎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岳保申在庭审中称:原告与被告均是熟人。1997年3月27日曹丙炎建房缺钱向我借钱,并约定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原告多方筹集资金2万元后给付曹丙炎,曹丙炎给我写了借条,但漏写了利率。后经被告曹丙炎同意,原告将利率月息1.5分写在了借条上面。经催要,被告曹丙炎于1998年还过利息4000元,于2000年又还过利息1000元,共计5000元。后再经多次催要,被告曹丙炎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偿还。原告岳保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进行了佐证。借条显示:今借到岳保申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1.5分)。落款为借款人:北街村马忠林,曹丙炎。97.3.27号。现原告岳保申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曹丙炎所欠原告岳保申本金2万元和已归还5000元利息的事实有原告岳保申提供的借条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岳保申要求被告曹丙炎归还其本金2万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借条上面的(月息1.5分)是原告本人所写,不能认定就是双方的利率约定,因此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丙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岳保申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归还的5000元利息应计算在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曹丙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敢自成
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