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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冬冬与被告王建功、王伟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88号 原告:孟冬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建功,男,汉族。 被告:王伟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88号
原告:孟冬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建功,男,汉族。
被告:王伟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冬冬诉被告王建功、王伟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田径和被告王建功及被告王伟祺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冬冬诉称:2010年7月25日,我将我所有的车牌号为豫LT3361并挂靠在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车辆承包给被告王建功,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为两年。双方约定租期内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行驶过程中如有超速、违章、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在租赁期间,被告王建功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将车交给被告王伟祺驾驶。2010年12月11日20时30分,被告王伟祺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建功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319645.92元。我和第二被告王伟祺对王建功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我代被告王建功实际履行26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功支付我代偿款260,000元,被告王伟祺承担补充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建功辩称:我不应该赔偿260,000元,应由王伟祺赔偿,我已经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61,000元,王伟祺所造成的事故并非因职务行为,而是私自用车造成的。
被告王伟祺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华辩称: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当事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中侵害他人权利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方也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方只是没有尽到避让行人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豫LT3361轿车的登记车主为临颍县瑞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原告孟冬冬,瑞和公司为该车所挂靠公司。车主孟冬冬将其车辆转包给被告王建功经营,王建功系该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被告王伟祺在临时无偿给王建功帮忙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于2011年1月28日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漯公交认字(2010)第00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伟祺负全部责任。后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最终判决本案王建功赔偿受害人于春西各项损失共计319,645.92元,孟冬冬、王伟祺及瑞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8月6日,孟冬冬与受害人于春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于春西赔偿金260,000元整,关于于春西诉孟冬冬、王建功、王伟祺及瑞和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和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告王建功系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被告人负连带责任。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连带责任人之一孟冬冬即本案原告向受害人于春西代为清偿了260,000元整,关于受害人于春西的赔偿案件履行完毕,即免除了于春西对被告王建功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如果清偿数额超出了自己应当承当的份额,可以继续向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案被告王建功系本案第一赔偿责任人,应当向已经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孟冬冬偿还全部清偿款项。被告王伟祺系王建功所临时雇佣的司机,属雇佣关系,王伟祺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多少是雇佣关系中的追偿,与本案无关,王建功在承当赔偿责任后可另案起诉或与被告王伟祺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建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孟冬冬人民币260,000元整。
驳回原告孟冬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14元,由被告王建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
人民陪审员  谷俊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