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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轩正萱、轩四海、轩海亮、轩海杰与被告轩庆国、轩中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90号 原告:轩正萱,男,汉族。 原告:轩四海(系轩正萱四子),男,汉族。 原告:轩海亮(系轩正萱次子),男,汉族。 原告:轩海杰(系轩正萱三子),男,汉族。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固初字第190号
原告:轩正萱,男,汉族。
原告:轩四海(系轩正萱四子),男,汉族。
原告:轩海亮(系轩正萱次子),男,汉族。
原告:轩海杰(系轩正萱三子),男,汉族。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轩庆国,男,汉族。
被告:轩中伟(系轩庆国长子),男,汉族。
原告轩正萱、轩四海、轩海亮、轩海杰诉被告轩庆国、轩中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正萱、轩四海、轩海亮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焕青、被告轩中伟兼轩庆国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轩正萱、轩四海、轩海亮、轩海杰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经发生过矛盾,但已被处理,被告却一直心怀不满。2014年正月初一夜八时许,被告无事生非,由其家族轩国安故意挑起事端,与原告方发生打斗(已另案处理),被告轩庆国率众人冲进原告轩四海家,砸坏轩四海大门,进院后打死轩四海养的马犬狗一条,砸坏停放在院内面包车。轩庆国的儿子轩中伟(曾用名轩大伟)率众冲进轩正萱二儿子轩海亮家,砸坏大门,冲进院内把海亮的妻子李小丽打伤后,又到轩正萱的三儿子轩海杰家,砸坏轩海杰大门。后派出所出警,轩中伟不听劝阻,又把轩正萱的两棵杨树砍倒,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毁的物品价款3490元,评估费300元,马犬狗一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轩中伟兼被告轩庆国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我根本没有打被告家的狗。原告方和我四叔发生摩擦打斗,我和我父亲轩庆国到现场时派出所已经在现场了。所有的物品都不是我损害的,原告所说均不是事实。我也没有打过轩海亮的妻子,也没有砍过他家的树,我砍的是我爷爷家的树。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和二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月31日晚上八点多,被告轩庆国的兄弟轩国安在轩四海家门口和被告轩四海、轩海杰发生了口角(之前原、被告双方曾经发生过冲突),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来原、被告双方及其家人相互厮打起来,原告的儿子轩海亮拨打了110,王孟乡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及时制止了冲突,当时轩中伟及其兄弟正在砍轩正萱家房子东北角的一棵杨树,边上的一棵杨树已经被砍倒。
本院认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保护纠纷是因为物权侵害所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曾经的矛盾而心存芥蒂,导致双方冲突再次发生,并造成原告方的财产受到损失,物权受到侵害。三原告主张被告轩庆国及其儿子轩中伟将轩正萱三个儿子家的大门、大儿子的面包车等损坏,并将轩正萱的树砍到,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两份以证明其主张。庭审中,被告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委会的证明以反驳原告的主张,但该证明的证据形式不合法,且其中的证人因不听从法庭指挥擅自到庭审现场旁听而被取消了作证资格,故本院对被告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除此之外,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原告所诉称的二被告损坏其财产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由原告所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结论可知,除了一条马犬狗外,二被告给四原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共计3498元,对于该鉴定结论,被告方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但对于马犬狗及其价值,原告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仅仅提供了证人不足以证明其价值和其品种,本院对此无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轩庆国、轩中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给四原告财产损失费共计3490元,且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轩庆国、轩中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颍华
审 判 员  王青民
助理审判员  卢国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