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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8号 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科技工业园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任桂余,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催字第00028号
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科技工业园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任桂余,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洛阳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22334240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许昌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精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磊华
审判员 杜 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