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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文豪因与被告任广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任文豪,男,200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由路瑞东花园6号楼4单元。 法定代理人:胡巧玲,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由路瑞东花园6号楼4单元。 委托代理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北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任文豪,男,200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由路瑞东花园6号楼4单元。
法定代理人:胡巧玲,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许由路瑞东花园6号楼4单元。
委托代理人:寇伟刚,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耀鑫,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广辉,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铁路局家属院。
原告任文豪因与被告任广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晓辉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文豪的法定代理人胡巧玲,被告任广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文豪诉称:2010年3月10日,原告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被告任广辉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任文豪18周岁。被告在离婚初期还能不定时不足额支付抚养费,但自2011年至今,被告以自己没钱为由从未足额支付过抚养费,尚欠抚养费共计40000元。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0元(截止到2014年9月份),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广辉辩称:原告主张的40000元算高了,被告没有欠这么多抚养费,并且被告现在没有钱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文豪出生于2000年5月22日,与被告任广辉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胡巧玲与任广辉于2010年3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支付到孩子任文豪18周岁止。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不定时支付原告部分抚养费,自2011年以来至2014年9月份,被告共计下欠原告抚养费40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告的户籍登记、许昌市育才中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之母胡巧玲虽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作为原告父亲,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之母胡巧玲与被告所签的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胡巧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所欠40000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过高,但未举出相关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文豪抚养费40000元(该抚养费计算至2014年9月)。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任广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隆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