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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法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 诉讼代表人崔长玖,男,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人张明法,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驻马店市。
诉讼代表人崔长玖,男,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人张明法,男。
辩护人张晓杰,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明法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崔长玖、被告人张明法及其辩护人张晓杰、庞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5月份,被告人张明法在担任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东段旧城改造项目补偿金额和原金雀电表厂土地竞拍事宜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郑州中州假日酒店分两笔送给时任驻马店市市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现金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明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明法供述,受贿人员刘某某供述,证人张某甲、钱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李某某等证言,被告单位驻马店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涉案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文件及批复、土地竞拍手续、出让成交公告、财政拨款查询相关材料,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张明法到案情况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张明法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万元,情节严重,该公司及张明法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驻马店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明法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明法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明法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明法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张明法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巍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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