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程素平与被告杨国旺、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程素平,女。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颖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旺,男。 被告李格,女。 原告程素平因与被告杨国旺、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程素平,女。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颖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旺,男。
被告李格,女。
原告程素平因与被告杨国旺、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旺、李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素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杨国旺借我65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不予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
被告杨国旺、李格未进行答辨。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6日,被告杨国旺向原告程素平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程平10000元正壹万元正杨国旺2012年3月6号”的借条。2012年9月20日,被告杨国旺又向原告程素平借款5500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程素平55000元正伍万伍仟元正杨国旺2012年9月20号”的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杨国旺向原告程素平借款65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两笔借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程素平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5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国旺、李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程素平借款65000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雪 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