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解艳霞,女。 委托代理人王丙仁,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卢松坤,男。 原告解艳霞因与被告卢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艳霞的委托代理人王丙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松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艳霞诉称:2013年8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4000元,后偿还10000元,下余14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卢松坤未进行答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贰万肆仟元(24000元)借款人卢松坤2013年8月29号”的借条。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下欠1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卢松坤向原告解艳霞借款24000元,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解艳霞要求被告卢松坤偿还下欠借款14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松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解艳霞借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志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红 人民陪审员 梁 存 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雪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