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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谢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程敏、王丙仁,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40岁。 原告谢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909号
原告:谢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程敏、王丙仁,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40岁。
原告谢某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敏、王丙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都曾离异,被告曾经开过一家灯具店,原告离婚后去被告灯具店买灯时认识,被告见原告穿戴打扮像是有钱的人就心中起意,对原告花言巧语骗取了原告的信任,二人于2012年5月1日结了婚。婚后,被告想方设法欺骗原告数次对其灯具店投资,直至将原告手中积蓄骗尽,被告也将灯具店关门。让原告最不能忍受的是,被告谎话连篇,根本就听不到他的实话,而且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在外跟多名女子不清不白,以老公老婆相称。一次原告给其打电话,是两名女子接住了电话,声称跟被告是同居关系。被告甚至连原告的熟人都不放过,跟原告的一名非常相熟的女性熟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来往短信已不能用暧昧来形容,言语露骨,内容低俗。被告种种恶行已令原告无法忍受,足以使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均为再婚,于2012年农历4月2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2年5月23日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婚后与他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二人作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陈某婚后与他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被告陈某于2013年农历9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伟民
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
人民陪审员  吴法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