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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亚辰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许亚辰,女,35岁。 被告:冯凯,男,36岁。 原告许亚辰因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许亚辰,女,35岁。
被告:冯凯,男,36岁。
原告许亚辰因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亚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亚辰诉称:2012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可被告如今却推迟不还原告借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凯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冯凯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被告冯凯向原告许亚辰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许亚辰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冯凯(身份证号:410105197810010530)借款日期:2012.10.7”。该笔借款经原告许亚辰多次催要,被告冯凯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冯凯向原告许亚辰借款200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认定原告许亚辰与被告冯凯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冯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原告许亚辰要求被告冯凯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许亚辰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冯凯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伟民
人民陪审员  李山水
人民陪审员  王东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