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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会永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李会永,男,32岁。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女,33岁。 被告:王瑞,男,29岁。 原告李会永因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李会永,男,32岁。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女,33岁。
被告:王瑞,男,29岁。
原告李会永因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伟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会永的委托代理人杨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会永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找到原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2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偿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分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瑞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王瑞向原告李会永借款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会永现金伍万贰仟元整(52000)2013.5.7借款人:王瑞见证人:吴保安”。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王瑞向原告李会永借款520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应认定原告李会永与被告王瑞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王瑞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原告李会永要求被告王瑞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会永借款52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瑞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伟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文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