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某某,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某某,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岳某某外出,无具体地址,无联系方法,本院依法向被告岳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岳某某于2012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12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不断,2013年4月被告岳某某外出,至今无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岳某某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岳某某于2012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12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被告岳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岳某某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4个月因纠纷而分居,被告岳某某外出后,至今去向不明,二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岳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和被告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雷奇

审判员        赵志民

陪审员        杨哲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