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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美法诉被告李志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身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段美法,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茶,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李志轩,男,1965年12月17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段美法,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茶,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李志轩,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社芹,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系李志轩之妻。

原告段美法诉被告李志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段美法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郭雷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美法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李素芬,被告李志轩的委托代理人李社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美法诉称:2012年8月至11月在乌鲁木齐,被告李志轩雇佣原告段美法在原告李志轩承包的天然气管网工地务工期间,被告李志轩共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8000元。2012年11月被告李志轩借原告段美法现金13000元。上述拖欠工资款和借款,被告李志轩于2012年11月20日给原告段美法出具了欠条和借条。2013年4月至6月在新疆阿克苏,被告李志轩雇佣原告段美法在被告李志轩承包的天然气管网工地务工期间,被告李志轩共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31900元,被告李志轩于2013年6月30日给原告段美法出具了欠条。2013年9月至10月在新疆库车,被告李志轩雇佣原告段美法在被告李志轩承包的天然气管网工地务工期间,被告李志轩共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15600元,被告李志轩于2013年10月25日给原告段美法出具了欠条。以上被告李志轩共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及借款68500元。后经原告段美法多次催要,被告李志轩借故拖延,至今未给付。

被告李志轩辩称:被告李志轩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属实,对拖欠的工资款向原告段美法出具了三张欠条,对拖欠的数额已经记不清楚。

原告段美法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李志轩给原告段美法出具的写在同一张纸上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李志轩借原告段美法13000元;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8000元。

2、2013年6月30日被告李志轩给原告段美法出具的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31900元。

3、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志轩给原告段美法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15600元。

被告李志轩对原告段美法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李志轩借原告段美法130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8000元。2013年6月30日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31900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李志轩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15600元。以上被告李志轩共拖欠原告段美法工资款55500元,拖欠原告段美法借款13000元。以上工资款及借款,被告李志轩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段美法为被告李志轩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李志轩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李志轩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段美法劳动报酬,原告段美法要求被告李志轩给付劳动报酬555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志轩借原告段美法13000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李志轩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李志轩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段美法要求被告李志轩按约定偿还借款13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轩给付原告段美法劳动报酬55500元;

被告李志轩偿还原告段美法借款13000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李志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被告李志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雷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