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84号 原告赵书中,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昌泰渣土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赵书中与被告郑州昌泰渣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前期还按时将工资发放给原告,后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支付原告部分工资,现仍欠原告5600元工资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书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书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亚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