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98号 原告胡娜,女,汉族,1983月5月8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大同湖农场四分场田家岭渔场104号。 委托代理人张丽君,女,汉族,1972月3月19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朱屯西路133号院1号楼63号。 被告许思林,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与庆丰街交叉口许三酱牛肉。 原告胡娜诉被告许思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到被告政通路许三酱牛肉店工作,8月23日因家中有急事离开本店,但当时辞职报告已上交25天,以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老板强行扣押金1000元不还,无法解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许思林偿还工资押金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胡娜起诉的被告许思林主体不适格,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退回原告胡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荣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