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02219号 原告孙海霞,女,1983年5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军要,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传江,男,1981年11月2日生。 原告孙海霞诉被告杨传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范利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霞及委托代理人岳军要,被告杨传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海霞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2年2月7日在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30日生育女儿杨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双方学识和生活环境等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及性格暴躁,前后4次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4年8月份因为不堪忍受暴力侵犯报警处理。后双方分居生活,期间被告很少去看女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原告诉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3、被告返还原告在女儿满月酒时原告方亲属赠与的礼金5000元;4、结婚时原告的全部嫁妆作价7000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传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感觉我们之间只是沟通上存在问题,平时发生口角和打架都是因为家庭生活中的琐事。我们之间没有其他大的矛盾。现在我们有了小孩子,感情基础比较牢固。我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孙海霞与被告杨传江于2011年10月份开始认识交往;双方于2012年2月7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0月30日生育女儿杨某某,现该女跟随原告孙海霞生活。二人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双方自2014年8月18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海霞提交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霞与被告杨传江自认识结婚至今达3年余,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儿杨某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原告孙海霞诉称被告杨传江对其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诉讼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双方自2014年8月18日分开工作和居住至今,二人分居时间较短。本案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其它情形。庭审中,被告杨传江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和重修夫妻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孙海霞诉求与被告杨传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海霞与被告杨传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