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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培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5年6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皓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银基商贸城一楼C1006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该店门口的一个白色小拉车盗走。经查,该小拉车上共有两包货物27件衣服,分别是紫色裙1件(每件售价125元)、迷彩尼料外套1件(每件售价180元)、蓝色雪纺衬衣1件(每件售价85元)、毛线套装2套(每件售价185元)、花裙2件(每件售价80元)、方格上衣1件(每件售价89元)、紫色毛衣1件(售价185元)、黑色打底裤3件(每件售价85元)、白色衬衣1件(每件售价98元)、黑色T恤1件(每件售价89元)、长款衬衣1件(每件售价85元)、雪纺上衣1件(每件售价89元)、花衬衣1件(每件售价105元)、黑色短裤1件(每件售价98元)、蓝色毛尼外套2件(每件售价280元)、铆钉雪纺上衣1件(每件售价105元)、白色拼格衬衣1件(每件售价98元)、毛领花雪纺上衣1件(每件售价115元)、黑色长款T恤1件(每件售价89元)、绿哈伦裤1件(每件售价98元)、蓝色风衣1件(每件售价210元)、红上衣1件(每件售价8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377元。现赃物已发还。
同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吕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吕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银基商贸城一楼C1006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该店门口的一个白色小拉车盗走。经查,该小拉车上共有两包货物27件衣服,分别是紫色裙1件(每件进价125元)、迷彩尼料外套1件(每件进价180元)、蓝色雪纺衬衣1件(每件进价85元)、毛线套装2套(每件进价185元)、花裙2件(每件进价80元)、方格上衣1件(每件进价89元)、紫色毛衣1件(进价185元)、黑色打底裤3件(每件进价85元)、白色衬衣1件(每件进价98元)、黑色T恤1件(每件进价89元)、长款衬衣1件(每件进价85元)、雪纺上衣1件(每件进价89元)、花衬衣1件(每件进价105元)、黑色短裤1件(每件进价98元)、蓝色毛尼外套2件(每件进价280元)、铆钉雪纺上衣1件(每件进价105元)、白色拼格衬衣1件(每件进价98元)、毛领花雪纺上衣1件(每件进价115元)、黑色长款T恤1件(每件进价89元)、绿哈伦裤1件(每件进价98元)、蓝色风衣1件(每件进价210元)、红上衣1件(每件进价8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377元。现赃物已发还。
同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至银基商贸城一楼将吕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吕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在银基商贸城一楼C1006进过货时,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盗窃被害人一车衣服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张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进的衣服共27件,价值3377元被盗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3、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其母亲吕某某盗窃了一车衣服后被民警抓获的情况;
4、证人丁某某证言,丁某某系银基商户,其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其店内顾客被害人的一车衣服被被告人盗走,后其报警的情况;
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盗窃的衣服系被害人从其店内进的货,还证明这些衣服的进货价值;
6、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派出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盗窃被害人的衣服,并将上述衣服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7、被盗赃物进货清单,证明被盗货物的名称及价格;
8、前科情况,证明经查询,被告人吕某某无犯罪前科的事实;
9、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年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吕某某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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