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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遂英与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09号 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女,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立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 申请人杨遂英申请执行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09号

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女,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立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

申请人杨遂英申请执行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遂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魏立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09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