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09号 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女,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立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 申请人杨遂英申请执行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遂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魏立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09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