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赵海贵,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生。 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女,汉族,1959年2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赵昱帆,男,汉族,2007年4月24日生。 法定代理人高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高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秦春林,男,汉族,1960年2月3日生。 本院在执行高文芳、赵海贵、吴桂香、赵昱帆申请执行秦春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