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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俊涛与徐建、刘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25号 原告牛俊涛,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 被告徐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 被告刘迎宾,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俊涛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25号

原告牛俊涛,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

被告徐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

被告刘迎宾,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俊涛诉被告徐建、刘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俊涛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牛俊涛承担。

审判长  杨海悦

陪审员  韩彦周

陪审员  乔梦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