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25号 原告牛俊涛,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 被告徐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 被告刘迎宾,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俊涛诉被告徐建、刘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俊涛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俊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牛俊涛承担。 审判长 杨海悦 陪审员 韩彦周 陪审员 乔梦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