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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进朝与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 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 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

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

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进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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