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10号 原告尚进朝,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冯庆仁,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 原告尚进朝诉被告冯庆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尚进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进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康 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