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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卿与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治卿,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13日。 被告白江涛(曾用名)现名白海涛,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3月23日。 被告张艳鸽,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15日。 第三人郭留东,男,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治卿,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13日。
被告白江涛(曾用名)现名白海涛,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3月23日。
被告张艳鸽,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15日。
第三人郭留东,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卿诉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治卿撤回对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2080元,减半收取为110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