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治卿,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13日。 被告白江涛(曾用名)现名白海涛,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3月23日。 被告张艳鸽,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15日。 第三人郭留东,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卿诉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治卿撤回对被告白海涛、张艳鸽、第三人郭留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2080元,减半收取为110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李玉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