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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与曹彦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孙宁,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世超,男,汉族,成年。 原告孙宁诉被告曹彦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宁无正当理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孙宁,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世超,男,汉族,成年。
原告孙宁诉被告曹彦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宁承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