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孙宁,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世超,男,汉族,成年。 原告孙宁诉被告曹彦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宁承担。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