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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甲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楚某甲,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曹李5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7606260515。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生,住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曹李57号,公民身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楚某甲,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曹李5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3197606260515。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生,住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曹李5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404190564。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甲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甲、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花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00年4月26日结婚,2001年1月31日生育一男孩,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孩,二子女均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并由原告帮助抚养。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直至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经分居两年之久。2013年4月20日,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但是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夫妻两人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称的都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没有分居,仅仅是两人在异地工作。对于两个孩子,也是被告管理照顾的多,被告一直和孩子及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家中的生活来源也主要靠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楚某甲与被告许某某于2000年4月3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月31日生一子楚某乙,2011年10月8日生一女楚某丙。婚前夫妻感情很好,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2014年7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信任、尊重、宽容、互谅互让,原、被告双方完全能够继续生活。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各自反思自身缺点,加以改正,珍惜夫妻情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楚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楚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时 琳 蕊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