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1996年8月23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乙,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丙,女,2001年10月16日出生。 监护人王某,男,1939年8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66年1月1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王某某于2008年因触电身亡,申请人之母亲张某某也于2008年10月外出至今无音信,经多处寻找也未找到。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张某某,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系申请人之母,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后,于1996年8月23日生育王某甲,于1998年2月27日生育王某乙,于2001年10月16日生育王某丙。被申请人丈夫王某某于2008年因触电身亡,张某某于2008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王某抚养,被申请人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24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2008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张某某公告后,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作为申请人的祖父,且三申请人现随王某生活,能够且适合对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王某为失踪人张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