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杨某甲,女,1999年10月22日出生。 申请人杨某乙,女,1999年10月22日出生。 申请人杨某丙,男,2004年6月17日出生。 监护人杨某,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司某某,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 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要求宣告司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司某某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杨某某于2007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母亲司某某于2007年10月因精神失常出走至今无音信,经多处寻找也未找到,现已失踪近七年。2014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司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司某某,女,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系申请人之母,司某某与杨某某婚后,于1999年10月22日生育杨某甲、杨某乙,于2004年6月17日生育杨某丙。被申请人之夫杨某某于2007年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司某某于2007年10月因精神受刺激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证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杨某抚养,被申请人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24日发出寻找司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司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司某某自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司某某公告后,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司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杨某作为申请人的祖父,且三申请人现随杨某生活,能够且适合对司某某的财产进行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司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杨某为失踪人司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长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