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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与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届河东侧慈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雪峰,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届河东侧慈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雪峰,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科技园纬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耿保利,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作为供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就管辖权进行约定,因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苏省沭阳县,因此此案应该归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因向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追要货款诉至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供方(洛阳海惠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欧亚薄膜有限公司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认定,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上诉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胡豫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驭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