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民三初字第224号 原告史运来,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保林,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银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亿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河南金垒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红。 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运来与被告吕银芳、河南亿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金垒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金垒胜物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殷都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和河南省高院关于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史运来起诉的借款本金为225万元,其要求按照月息2分从2009年1月计算至2014年7月起诉之日,借款本息已超过500万元,应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金垒胜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莉 审 判 员 王宏林 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牛晓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