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栓金,男,1947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明清,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林,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新朝,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拴金与被上诉人刘双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刘双林于2014年6月20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拴金给付欠款17446.45元。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王拴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拴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明清,被上诉人刘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朝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郝占峰 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东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