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菊,女,1973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和平,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志杰,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濮阳市华龙区中联门诊部医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女,河南省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中联门诊部。 代表人林少明,该门诊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屈镝,男,河南省南乐县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相菊与被上诉人侯和平、艾志杰、濮阳市华龙区中联门诊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相菊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 |